咨询热线:

186-2281-0614

您所在的位置: 天津蓟县律师网 >成功案例

律师介绍

王文奎律师    王文奎律师毕业于天津师范大学,执业于天津陈宝堂律师事务所,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天津市法律援助中心签约援助律师。王文奎律师擅长处理婚姻继承、刑事辩护、合同纠纷等案件。王文奎律师自200... 详细>>

在线咨询

联系我们

律师姓名:王文奎律师

手机号码:18622810614

邮箱地址:905671522@qq.com

执业证号:11202201610641411

执业律所:天津云诺律师事务所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8号蓟州司法局院内律师楼二号楼一层西侧

成功案例

夫妻缘尽离婚,财产咋分割

夫妻离婚,财产应该怎样分割?私产房屋婚后还贷部分该如何分割?

李某与王某2007年年底相识,2010年11月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小雨。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生活琐事经常发生矛盾,进而互相谩骂动手。2013年下半年李某与王某正式分居,分居期间婚生女小雨随王某共同生活。

在多次试图挽救婚姻无果的情况下,李某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准离婚,婚生女小雨随王某生活,双方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在审理过程中,李某和王某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同意离婚。对于子女抚养问题,双方均同意婚生女小雨由王某抚养。但对于王某婚前购买的登记在王某名下和王某母亲名下的私产房屋婚后还贷部分的分割,双方产生了分歧。此外,离婚后,李某无住处,还要求王某给付5万元的经济帮助款。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婚前购买的私产房屋,产权登记在王某和王某母亲名下,其中王某占30%的份额,婚后由李某、王某二人共同还贷,且该房屋现已增值。故法院判决王某给付李某住房补偿款二万八千元。考虑到李某名下没有房屋,离婚后需另行解决住房问题,生活确有困难,法院最终判决王某给付李某经济帮助款三万元。

天津贾律师指出,本案的关键点有两个:一是住房补偿款的确定;再有就是经济帮助款的给付。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


免责声明:本网部分文章和信息来源于国际互联网,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和学习之目的。如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立即联系网站所有人,我们会予以更改或删除相关文章,保证您的权利。同时,部分文章和信息会因为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的变更失去时效性及指导意义,仅供参考。

手机号码:18622810614

联系地址:天津市蓟州区兴华大街28号蓟州司法局院内律师楼二号楼一层西侧

Copyright © 2017 www.yllsw.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网律营管